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度約用人員(毒品業務觀護助理員)甄選簡章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1-17
  • 資料點閱次數:180

一、人員區分:約用人員

二、職稱:毒品業務觀護助理員

三、名額:正取4名,備取2名

四、工作地: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嘉義市林森東路286號)

五、待遇:每月薪資35,260元。

六、工作項目

    (一)專責辦理緩起訴(含戒癮治療)案件之個案聯繫、追蹤及監督其緩起訴命令(含戒癮治療)進度與狀況,並聯繫、溝通、協調及擔任戒癮治療醫院窗口等。

    (二)協助再犯預防相關行政:包括建置個案資料、整理個案報告及卷宗資料,並進行個案追蹤、轉介程序,踐行違反規定法定告誡程序、再犯風險評估智慧輔助系統及案管系統等電腦資料處理、協助辦理再犯預防網絡聯繫會議等。

    (三)協助施用毒品個案採驗尿液事宜。

    (四)協助辦理反毒、物質成癮防治宣導活動:法治宣導為毒品防制及酒駕防制工作重要一環,協助各地檢署辦理各類相關活動宣導。

    (五)協助社會資源連結事宜:連結各地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警局及轄區內各公私立團體等資源。

    (六)其他觀護業務輔佐事項。

七、資格條件

    (一)大學以上畢業(主修社會工作、教育、心理、諮商輔導、法律、犯罪防治等相關科系畢業)或有從事觀護業務相關經歷一年以上者。

    (二)男性需役畢或免役。

    (三)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四)具電腦操作、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word/powerpoint/excel)。

    (五)具備汽車或機車駕照,自備汽、機車等交通工具。

    (六)未曾受刑事處分,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之情事者。

    (七)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内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所定應避之情事。

    (八)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認真負責、服從性高,可配合業務輪調。

八、報名資訊

    (一)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14121(星期一)止。

    (二)意者請檢附報名表及簡要自述,請詳實填寫及檢附相關資料,簡要自述不可省略。報名表資料登載不完整,或證件影本缺漏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再通知補件。 

    (三)報名期限為114121日前(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將上開資料逕寄600嘉義市林森東路286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癸股)收,信封請註明「應徵約用人員(毒品業務觀護助理員職缺)」。親自送件者以本署收發室收件時間為憑。

    (四)逾報名期限送件、收件,均視為未完成報名,不得參加後續甄選,已寄送報名資料亦不予退還。

九、甄選方式:

   (一) 第一階段「書面審核」:「報名應備文件」資料齊全,並同意本署查詢刑案紀錄,且經審查均符合簡章規定「資格條件」,本署擇優通知參加第二階段甄選。

    (二) 第二階段「口試」:請準備1分鐘自我介紹,並就參加甄選動機、我國毒品政策、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實務等事項進行問答,面試人員依應考人之學識經驗、表達能力、專業知能、儀表與態度等綜合評分。

    (三) 以成績高低依序列用正取及備取人員順位。

十、甄試日期、地點及時間

     (一)經審查符合應試資格者,將於114年12月5日公告於本署網站,請自行上網查詢,恕不以書面或電話通知。

    (二) 甄試日期、地點及時間:1141210(星期三)下午1430於本署辦理。如有異動,將個別電話通知並公告於本署官方網頁,請注意公告訊息。

    (三)第二階段甄選地點:本署(嘉市林森東路286號)

    (四)本甄試不製發准考證,請於甄選當日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駕照或有照片之健保卡)正本,依所屬分配梯次時間開始前15分鐘,至本署2樓觀護人室報到,未攜帶證明文件者,不得入場參加甄試;逾時未到者,視同放棄。

十一、錄取公告

    (一) 甄選結果之錄取名單,公告於本署官方網頁,正取人員應於公告指定之日期、時間,攜帶身分證件至本署辦理報到。

    (二) 錄取人員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將由本署依備取順位,通知備取人員遞補報到。

    (三) 任用時間:115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四) 備取人員於候用期間如遇出缺,將視實際出缺情形,依備取順位通知報到。

十二、其他事項:

  • 錄取人員進用時,由本署按規定訂立契約進用,有違反契約情形者,即予解僱。報考時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派職者,即予撤銷契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初任人員先予試用3個月,試用期滿前考核其工作表現,認為不適任者,即不予進用;試用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品行不端者,本署得隨時停止試用,並提前終止契約。
  • 本署保留簡章修改、簡章內容及未載事項之解釋權。
  • 如有報名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5-2782601分機210盧浩權觀護人。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