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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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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相驗簡介暨相關服務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29
  • 資料點閱次數:7148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相驗注意事項及相驗屍體證明書使用說明

一、相驗流程與注意事項

  1. 本署相驗及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一概不收取任何費用
  2. 一般相驗流程須由警察機關完成筆錄後,向本署報請相驗案件通報。案件一經警方報驗後,本署外勤相驗人員會於當日盡快安排到場相驗。
  3. 為方便相驗流程進行,請備妥死者生前最近1個月內相關醫療紀錄、診斷證明書或日常服用藥物,並通知殯葬人員到場協助相驗。
  4. 於自宅進行相驗者,請備妥隱蔽且光線充足之環境相驗屍體。並準備合適之空間與桌椅,供檢察官進行相驗筆錄訊問。
  5. 為確實檢驗屍體外觀,相驗過程需卸除死者身上所有衣物及首飾,請避免在相驗前替死者穿著壽衣或進行冷凍。如當日屍體冰僵,需退冰24小時後再行相驗。
  6. 因釐清案情所需而有鑑定之必要時,法醫師經檢察官許可,得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
  7. 無法經由相驗確認死因或死亡方式之案件,需擇期安排解剖。解剖鑑定時間需2至3個月,鑑定報告完成後,本署會另行核發註明死亡原因之相驗屍體證明書。

二、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

  1. 本案業經相驗完畢,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10份。
  2. 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使用於死者死亡30日內戶政機關辦理死亡登記殮葬相關手續保險理賠請領。如有請假等其他需求,可自行影印複本辦理。
  3. 本證明書未註明不得火葬者,皆可殮葬。

三、聲請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

  1. 親自到署聲請:本證明書請保留正本1份,並檢具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與死者關係之證明文件,親自至本署為民服務中心填妥「請求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聲請表」進行申請。當場補發必須申請人為死者直系親屬或配偶,且申請份數上限為 10 份,如果申請人不具前開親屬關係或份數超過 10 份,則必須交由原承辦股檢察官批准後,由原承辦股「函復」申請人,無法當場發給。
  2. 郵寄聲請:備妥同到署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與已填妥之「相驗屍體證明書補發聲請書」,郵寄至「60041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6號 為民服務中心」辦理。
  3. 電話聲請:請撥打本署為民服務中心電話(05)2782601分機100聲請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服務中心人員詢問承辦股別後,轉接至承辦股書記官詢問並查核當事人相關資料並分案,請承辦檢察官審核是否准予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
  4. 線上聲請:請至本署網站(https://www.cyc.moj.gov.tw/),選擇「為民服務」選項中之「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點選線上申辦項目之「檢察機關」連結,於申請項目中「【一審】聲請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網頁辦理。
  5. 跨地檢署聲請:於原地檢署核發相驗屍體證明10日後,持原證明書正本1份,並檢具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與死者關係之證明文件,至全國各地檢署為民服務中心填妥「請求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聲請表」進行申請。死亡者家屬以外之人受家屬委託申請時,除持相驗屍體證明書原本外,應攜帶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辦理。

四、民法繼承事項

  1. 為避免承受繼承債務等民事問題,請依民法相關規定於知悉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管轄法院聲請辦理拋棄繼承,並以書面通知所有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2. 如有繼承相關問題,請洽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電話:(05)2783671,服務中心分機6146、6147。

五、犯罪被害人保護

  1. 因犯罪被害死亡案件,如需法律諮詢、心理諮商、經濟協助,請洽「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嘉義分會」。
  2. 地址: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6號二樓,電話:(05) 22713509。

司法相驗關懷手冊(PDF檔)

嘉義市死亡登記後續辦理事項一次告知單(PDF檔)

嘉義縣死亡登記後續辦理事項一次告知單(PDF檔)

請求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聲請表(PDF檔)

本署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專區(按此)

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嘉義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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