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之賄選手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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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買票:藉由其信任之樁腳以提供「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之方式,發現金買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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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送禮品或其他實物:藉由其信任之樁腳以發送「禮券」、「提貨單」、「回數票」,或提供日常生活、電器用品等方式買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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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藉名義,免費或以不當之價格(或有費旅遊歸來後將繳交旅費退迪參加人)招待選民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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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藉名義舉行造勢活動,贈送禮品給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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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藉名義(或以宗親會、各行業之組織工會等)舉辦餐會募款活動或流水席,免費招待選民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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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藉名義提供獎品,贊助鄰里間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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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捐助名義,提供廟宇、同鄉會或其他機構團體等活動經費;或以核撥經費之名義,提供地方政府、社區建設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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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餐券,並約定於候選人當選後,持券人可以餐券面額之數倍兌換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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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司負責人,要求員工將其和其親友之戶籍遷入公司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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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錢幫大樓進行消毒及清潔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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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靈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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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黑道幫派控制樁腳,並脅迫利誘於該區必須開出一定數量之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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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買票,候選人於政見中表示當選後提供建設經費或某種補助款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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搓圓仔湯:以金錢或未來職務為條件,讓其他候選人退出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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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各種名義,例如: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等贈送禮品給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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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簽賭站設賭盤,以賠率影響選民之投票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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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選舉當天僱請選民為臨時工,在投開票所外為候選人造勢,以發放勞務工資方式,變相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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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使人不當選,散發不實內容之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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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當天安排交通工具供選民搭乘,並在交通工具上發放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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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墊費用(機票、車票、水電費、電話費、稅款、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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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顧問費、茶水費、造勢晚會、人頭費、走路工等方式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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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買票金錢變相為員工加班費名義等,隨同員工薪資款項匯入員工在金融機構之帳戶內,進行賄選買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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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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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送樂透、大樂透等公益彩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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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繳稅款或各種違規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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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或介紹工作機會或良好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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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陳情活動,行賄選之實:每逢選舉,候選人藉某項議題炒作,號召選民至中央陳情,藉由陳情活動行旅遊賄選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