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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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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處業務職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19
  • 資料點閱次數:1992

 

業務職掌
  • 依據法務部主管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36、39條,書記處業務職掌如下:

書記處置書記官長1人,承檢察長之命,處理該署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以下職員;書記處之下設紀錄科執行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法警室。各科室置科長1人,負責指揮監督各該科室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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