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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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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29
  • 資料點閱次數:12777

一、受刑人所受判處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易科罰金,適用本須知。
 

二、 受刑人如聲請易科罰金,須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及身份證,親自前來本署,向承辦人口頭聲請。


三、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經核符規定者,即得准許,毋庸請託關說。


四、易科罰金應繳之金額,如無資力一次完納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


五、 附刑法第41條規定如下: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一仟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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