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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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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知有貪瀆情事時,如何提出檢舉?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4-25
  • 資料點閱次數:1474
答: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稱貪污瀆職之罪者,係指下列之罪: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 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 三、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方法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 百三十九條之三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之罪。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罪。 六、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之罪。 七、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罪。 民眾知悉有貪污瀆職犯罪嫌疑時,可以書面或電話逕向下列單位提出檢舉或反映: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掃除黑金行動中心」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及各縣市調查處(站)、中央各部會與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設有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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