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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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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貝歌星的CD專輯供自己欣賞有沒有犯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4-25
  • 資料點閱次數:1550
答: 案例: 麗麗是某大學二年級的學生,她喜歡聽張惠妹的歌,她的同學文成有一張張惠妹的專輯,麗麗想只是自己聽聽而已,用燒錄機自己燒錄一張,有沒有犯法? 解析: 一、為什麼我國著作權法要處罰盜版每一張光碟片,都是製作人集中人力、財力與物力細心產製的結晶。他們投下龐大的製作費用,推出這些為人喜愛的光碟產品,除了促進社會文化發展以外,也期望在市場上獲取他們應得的報酬。所以我國著作權法對於這些屬於文學、科學、藝術以及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給予保障。 二、歌星出版CD的目的在於賺取金錢,麗麗要聽張惠妹的歌,原應該自己買一張張惠妹的CD,或是向同學借CD,如果擅自以燒錄機燒錄一張張惠妹的CD,就不能說沒有侵害到張惠妹的著作權。 三、著作權法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罰之範圍包括供自己及營業使用,只是處罰之輕重不同而已: (1)供自己使用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供銷售或出租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供銷售或出租,並以銷售或出租賺取生活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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