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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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聲請支付命令的方法:
1.購買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2.聲請狀內應表明左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3.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4.每件應繳聲請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5.購附備送達用之郵票〈債權人、倩務人各一人時,二十八元四張,每增加一人者則加二十八 元〉。
注意:如果債權人需要對待給付或須對外國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三、支付命令的效力:
1.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2.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3.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倩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四、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專屬管轄,其管轄法院分述如下:
1.債務人為自然人者,由債務人住所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債務人為公法人者,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管轄。
3.債務人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4.債務人為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5.債務人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聲請發支命令者,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6.倩務人為多數,而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應分別依上開一至五之規定,由各債務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