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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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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會派人來管理、監督社會勞動人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12-03
  • 資料點閱次數:1088
社會勞動人的人身自由本來就不受拘束,並沒有脫逃的問題,並不像監所受刑人外出須有戒護人員監視看管。 執行機關(構)對社會勞動人主要是協助「督導管理」,亦即指示引導從事何種社會勞動,並在其勞動過程給予督促及管理,就如同對於約聘人員或外包工作人員給予的督導管理一樣,並不需戒護或監護的注意程度。 如果社會勞動人未按時報到或有違規情事,執行機關(構)只須回報地檢署,依相關規定處理。 社會勞動制度旨在提供免費的勞動人力供機關(構)運用,發揮效益,回饋社會,而非請執行機關(構)去看管、監視社會勞動人的一舉一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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