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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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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行迴避通知書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24
  • 資料點閱次數:62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另第7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本通知書及申請書係法務部所製作之範例,供公職人員及機關團體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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