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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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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之定義乙案(法務部108年7月25日法廉字第10805005450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24
  • 資料點閱次數:94

有關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係指依該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已於設置法規、設立或捐助章程所明定;或另訂有關於補助或交易之規定,該規定並經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者,可認上開依法令規定所為之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尚無利益衝突,應不受禁止限制;法務部108年3月22日法廉字第10805002150號函釋,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予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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