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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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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1月4日上午10時拍賣刑事扣押物公告(107年度變價字第3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03
  • 資料點閱次數:3047

公告事項:


一、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上午10時。
 

二、拍賣地點:

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6號本署B1大型車輛停放處。
 

三、拍賣原因:

本次拍賣物為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屬得沒收之物,且有有保存期限及價值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保存期限及價值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經被告請求,由本署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拍賣,賣得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拍賣物品:香腸6盒一次拍賣。(照片(pdf檔案))
 

1、包裝方式:盒裝,未密封。
2、真空包裝:無。
3、保存期限:未標示。
4、保存方式:被告自行於107年9月24日中秋節前購入,經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於107年10月8日扣押在案,並於107年10月16日,送本署贓物庫以冷凍櫃保存迄今。
5、生產廠商:未標示。
6、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未標示。
 

五、觀覽拍賣物之日期及處所:
 

108年1月4日上午9時起至10時止,在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6號本署B1大型車輛停放處。
 

六、拍賣方式:

(一)凡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
(二)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拍賣為6盒一次拍賣,以超過拍賣底價,現場出價最高,經當場公開呼叫三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現場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底價者,得不予拍定。但經檢察官當場同意減價者,得續行拍賣程序,減價次數以2次為限。
(四)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支付本署拍賣價金;支付本署之拍賣價金得以現金、銀行業之本行支票支付。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五)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價金直接點交本署人員後,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
(六)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後,即由拍定人現場自行取走拍定標的物,本署不負保管責任。如無法當日取走標的物,本署將酌收場地使用費用。
(七)拍賣底價:新臺幣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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