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8月17日上午10時拍賣刑事扣押車輛公告(107年度變價字第1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03
- 資料點閱次數:2860
一、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上午10時。
二、拍賣地點:嘉義市東區新生路302巷38號(google地圖)旁本署大型贓物庫。
三、拍賣原因:本次拍賣標的之車輛1部為被告之財產且為供
犯罪所用之物,屬得沒收之物,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
保管情事,經車籍登記名義人同意之情況下,由本署依刑
事訴訟法第141條第1項、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
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進行拍賣,賣得價金將由本
署保管。
四、拍賣物品:(車輛照片下載(PDF檔))
(一)車種名稱:車牌號碼9W-1671號自用小客貨車。
(二)廠牌:馬自達(MAZDA)。
(三)型式:J14-DNA。
(四)出廠年月:西元2002年11月。
(五)車身式樣:廂式 防撞桿。
(六)顏色:黑灰。
(七)排氣量(馬力):2967CC(HP)
(八)數量:1輛
(九)品質:該車輛於107年7月6日上午9時30分許當場檢視結
果,因電池電力耗損無法啟動,經接電後可發動;車輛
引擎室部位經目視結果無異常,發動後無異常聲響;駕
駛座左前車窗無法作動開閉,左後車窗、右側前後車窗
及雨刷均能稼動;車輛外觀維護普通,烤漆有部分刮擦
痕跡;目視結果,車輛車身鈑件、底盤外觀未發現有重
大事故碰撞維修痕跡,惟仍應依現場實際觀覽結果為準
;車輛室內、行李廂內裝維護情形不佳;截至當日儀表
版顯示行駛里程數:109267公里(不保證為實際行駛里
程數,請依現場實際觀覽結果為準)。
(十)動產擔保:查無設定動產擔保。
(十一)稅費及違規罰鍰: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107年6月26日高監車字第1070104109號、高雄市稅捐稽
徵處107年6月27日高市稽消字第1070071646號、高雄市
政府交通局107年6月27日高市交裁決字第10736273200
號函復結果,車牌號碼9W-1671號自用小客車1部,積欠
汽車燃料使用費新臺幣(下同)7,200元、使用牌照稅1
萬5,210元、累計未繳罰鍰5,800元。
五、觀覽拍賣物之日期及處所:
107年8月17日上午9時30分起至上午10時止,在嘉義市東區新
生路302巷38號旁本署大型贓物庫。
六、拍賣方式:
(一)凡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
(二)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拍賣以超過拍賣底價,現場出價最高,經當場公開呼叫
三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現場所出價款未達
拍賣底價者,得不予拍定。但經檢察官當場同意減價者
,得續行拍賣程序,減價次數以2次為限。
(四)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支付本
署拍賣價金;支付本署之拍賣價金得以現金、銀行業之
本行支票支付。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
為無效,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五)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價金直接點交本署人員後,
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
(六)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後,即由拍定人現場自行取
走拍定標的物,本署不負保管責任。如無法當日取走標
的物,本署將酌收場地使用費用。
(七)本件拍賣拍定後,本署將發函監理單位解除車輛禁止異
動處分,拍定人仍須自行前往監理單位辦理相關過戶登
記,如該部車輛有積欠牌照稅、燃料費及交通違規罰鍰
等,拍定人須先繳清始得辦理過戶登記,本署不予代辦
車輛過戶作業。
(八)本件拍賣車輛鑑定服務費用1,000元,已先由本署墊付
,拍定人於繳納拍定價金時,另需支付本項鑑定服務費
;拍賣車輛屆時若需拖吊進場,相關拖吊作業費用將先
由本署暫墊付,拍定人於繳納拍定價金時,另需支付
本項拖吊作業費用。
(九)拍賣底價:新臺幣1萬元。
附件下載
- 車輛照片.pdf632 KB 108-07-02 下載次數: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