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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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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經判決確定之本署109年保管字第1451號扣案之大麻油42瓶(5000公克),經公告後10日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依法銷燬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0-07
  • 資料點閱次數:21

依據:依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1.保管年度字號:109年保字第1451號。

2.判決確定日期:113年5月13日。

3.扣押物品項、數量、單位:扣案之大麻油42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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