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經判決確定之扣案之愷他命、摻有愷他命之香菸等物共399包、30支、119粒,毛重共1225.7253公克,經公告後10日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依法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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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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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依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 保管年度字號:114年安保字第389號。
- 判決確定日期:114年10月29日。
- 扣押物品項、數量、單位:愷他命、摻有愷他命之香菸等物共399包、30支、119粒,毛重共1225.7253公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