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經判決確定之110年安保字第389號編號1扣案之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總毛重3961.75公克、520包,純度約2%,經公告後10日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依法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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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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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依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 保管年度字號:110年安保字第389號編號1。
- 判決確定日期:112年4月7日。
- 扣押物品項: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總毛重3961.75公克、520包,純度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