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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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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之賄選手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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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現金買票:藉由其信任之樁腳以提供「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之方式,發現金買票。

  2. 贈送禮品或其他實物:藉由其信任之樁腳以發送「禮券」、「提貨單」、「回數票」,或提供日常生活、電器用品等方式買票。

  3. 假藉名義,免費或以不當之價格(或有費旅遊歸來後將繳交旅費退迪參加人)招待選民旅遊。

  4. 假藉名義舉行造勢活動,贈送禮品給選民。

  5. 假藉名義(或以宗親會、各行業之組織工會等)舉辦餐會募款活動或流水席,免費招待選民用餐。

  6. 假藉名義提供獎品,贊助鄰里間的活動。

  7. 以捐助名義,提供廟宇、同鄉會或其他機構團體等活動經費;或以核撥經費之名義,提供地方政府、社區建設經費。

  8. 販賣餐券,並約定於候選人當選後,持券人可以餐券面額之數倍兌換金錢。

  9. 利用公司負責人,要求員工將其和其親友之戶籍遷入公司地址。

  10. 出錢幫大樓進行消毒及清潔服務。

  11. 幽靈人口。

  12. 透過黑道幫派控制樁腳,並脅迫利誘於該區必須開出一定數量之選票。

  13. 政策買票,候選人於政見中表示當選後提供建設經費或某種補助款項等。

  14. 搓圓仔湯:以金錢或未來職務為條件,讓其他候選人退出競選。

  15. 利用各種名義,例如: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等贈送禮品給選民。

  16. 結合簽賭站設賭盤,以賠率影響選民之投票意向。

  17. 在選舉當天僱請選民為臨時工,在投開票所外為候選人造勢,以發放勞務工資方式,變相賄選。

  18. 意圖使人不當選,散發不實內容之黑函。

  19. 投票當天安排交通工具供選民搭乘,並在交通工具上發放現金。

  20. 代墊費用(機票、車票、水電費、電話費、稅款、罰單)。

  21. 以顧問費、茶水費、造勢晚會、人頭費、走路工等方式賄選。

  22. 將買票金錢變相為員工加班費名義等,隨同員工薪資款項匯入員工在金融機構之帳戶內,進行賄選買票。

  23. 免除債務。

  24. 贈送樂透、大樂透等公益彩券。

  25. 代繳稅款或各種違規罰款。

  26. 提供或介紹工作機會或良好職位。

  27. 藉由陳情活動,行賄選之實:每逢選舉,候選人藉某項議題炒作,號召選民至中央陳情,藉由陳情活動行旅遊賄選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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