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組織章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09
  • 資料點閱次數:1805

嘉義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第14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嘉義榮譽觀護人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協助政府推展成年人觀護業務,以結合社會力量,運用社會資源,倡導全民守法,奠定社會安寧,增進全民福祉,鞏固國家安全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之通訊處為會址。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倡導全民知法、守法、崇法之精神。
二、結合社會力量,運用社會資源,輔導成年受保護管束人就業、就學、就醫、就養及其他有關觀護事項。
三、有關本會會員之講習、聯誼及各種參觀,文康活動。
四、出版會訊及有關之觀護刊物。
五、舉辦增進觀護知識,輔導技巧之專題演講、座談會、個案研討會。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管轄區內有住居所,年滿二十五歲以上贊同本會之宗旨,思想純正,品性端正,對觀護工作富有興趣與熱忱,具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個人或團體榮譽觀護人資格者,填妥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依法審核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每團體指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八條 本會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喪失會員資格,經理事會審核報請大會決議通過,應予除名。
一、喪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榮譽觀護人之資格者。
二、褫奪公權者。
三、經宣告禁治產者。
四、素行不良足以影響本會名譽者。
五、未按時繳納年度會員費用者。
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
一、享有本會集會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有福利。
第十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
二、維護本會之宗旨及會譽。
三、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四、協助本會推展觀護工作。
五、按時繳納會費及出席會員大會。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並依得票順序取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時依次遞補,但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全體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應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
第十四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理監事、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 本會恭聘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長為名譽理事長,並得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管轄區內資望孚眾人士若干名,聘為本會榮譽顧問或顧問,以協助推展會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任本會顧問(含榮譽顧問)」,已聘任者,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予以解聘:
一、從事八大行業、賭博電玩業或違反善良風俗業者。
二、涉及司法案件仍在偵查、審理中者。
三、因犯罪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在緩刑中者。
四、緩起訴處分期間內之被告。
五、褫奪公權或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六、涉及司法關說、素行不良或品德操守有礙司法形象者。
第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長、財務長、副秘書長及副財務長各一人,均為義務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秘書長及財務長秉理事長之命負責處理會務及交辦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置若干組別,以推展會務,各組識及事務之分配,由理事會議決後另訂之。

第四章 職權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決定本會各項工作方針。
二、審議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三、選舉理、監事。
四、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
五、其他。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依據本會宗旨及任務推展會務。
二、召開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及交辦事項。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遴聘顧問人選及聘免工作人員。
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八、其他。
第二十一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之交辦事項。
二、督促各組業務之推行。
第二十二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履行會章事項。
二、監察年度工作計畫之執行。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審核本會預決算及經費收支等事項。
六、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會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授權事項。
二、監察會務推展情形。
三、監察經費收支情形。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兩種,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有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書面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由理事會召集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常務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應舉行一次。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
一、會員入會費。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三、各種捐款。
四、政府補助。
五、基金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個人會員入會每人應繳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整。團體會員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伍仟元整,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整,但慈善宗教團體除外。
第二十九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或經費,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經理事會審查後,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修訂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