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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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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

一、專科罰金之繳納:無力完納罰金者,得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

二、分期繳納易科罰金之聲請:受刑人經檢察官准許易科罰金,無力一次完納者,得聲請分期繳納。

三、分期繳納易科罰金之許可:檢察官依受刑人聲請分期繳納之期數,得視個案情形彈性准許其就罰金或易科罰金總額分期繳納,其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十二期。

四、准許分期繳納之通知:准許分期繳納罰金或易科罰金者,檢察官應以書面或口頭將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後果通知受刑人;如以口頭通知,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五、分期繳納之代辦:經拘提、通緝或易服勞役中之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得向檢察官查詢應繳納之罰金數額,並准其代辦繳納罰金手續。

六、辦公時間外罰金收取:在辦公時間外或例假日,本署指定專人代收罰金或易科罰金,先發給臨時收據,於上班時間再換取正式繳納罰金收據。

七、分期繳納之撤銷:分期繳納罰金或易科罰金以一個月為一期,遲延一期不繳納者,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之許可。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之許可經撤銷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依法強制執行、易服勞役或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受刑人分期繳納易科罰金之許可經撤銷者,執行原宣告之自由刑,或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八、受刑人以匯票郵寄繳納「專科罰金」時,受款人名稱應填寫完整機關全銜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免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