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檔案應用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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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及刑事訴訟法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之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署檔案(下簡稱應用檔卷),應填具所附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署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三、本署收發室收受人民之檔案應用申請,應區分為偵查類、執行類後,送分案室依本署分案注意要點分聲他案及執聲他案後,送業務承辦單位(研考科)辦理後續事宜。
四、業務承辦單位(偵查中及不起訴處分後自訴、交付審判之閱卷由承辦股檢察官負責;聲請再審之閱卷由執行科負責;依檔案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閱卷由研考科負責) 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理調卷,並擬妥檔案應用審核表後,簽報檢察長(或授權之主任檢察官)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五、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駁回之。
六、申請經批示後,業務承辦單位於30日內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檔案持有單位(檔案室或原承辦股),辦理後讀檔案應用事宜。
七、檔案應用完畢,檔案持有單位應將相關申請應用資料及繳款收據交業務承辦單位附入聲他或執聲他卷後交原承辦股辦理歸檔事宜。
八、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本署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卷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九、提供應用之檔卷,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十、申請人至本署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署檔案閱覽室。
十一、 申請人進入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1. 禁止飲食、吸菸、大聲暄嘩。
2. 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3. 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複製檔案時,應依照操作指示,以自行使用影印設備為原則;如有暫時離開閱覽處所之必要者,應將檔卷交回保管。
十二、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2.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3. 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十三、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前述2點所列情形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暑,得依法論處。
十四、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處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十五、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卅分及下午二時卅分至下午四時卅分。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十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相關法規或收費標準繳納之。
十七、閱覽室內各項器材及設備須妥善使用,如因使用人操作不當而導致損壞,應負維修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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