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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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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對象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15
  • 資料點閱次數:1857
  1.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害者本人:
    *所謂重傷害係指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或四肢、生殖器官之機能,以及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刑法第十條第四項) 
  2.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1) 父母、配偶及子女。
    (2)祖父母。
    (3)孫子女。
    (4)兄弟姊妹。 
    前項(2)(3)(4)款之遺屬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 
    第二項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被害人或先順序、同順序之遺屬死亡者,不在保護範圍。
  3. 性侵害、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兒童及少年、外籍配偶或外籍勞工等被害人。

※常見之詐欺、背信、普通傷害、毀損、竊盜等刑事案件不屬於本會保護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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