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請保護:
應受保護人主動向本會及所屬辦事處提出申請輔導保護。
二、通知保護:
法院、地檢署、警察、憲兵隊、調查局等機關發覺應受保護人有輔導保護之必要者,填發輔導保護通知書或其他方式通知本會及所屬辦事處實施輔導保護。
(電話:05-2713509 聯絡人:周俊良)
三、查訪保護:
本會及所屬辦事處發覺,或藉由媒體得知因犯罪行為案件有應受保護之必要者,主動派員實施訪視輔導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