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法醫室業務職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6
  • 資料點閱次數:2006

 

業務職掌
  • 依據法務部主管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六章法醫師及檢驗員業務職掌如下:
  1. 檢驗員承檢察長之命、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法醫師之命,辦理有關相驗、檢驗、鑑定等事項,並協助辦理解剖事務。
  2. 法醫師、檢驗員、執行職務所製作之報告或其他文書,應送請承辦檢察官核閱。
  3. 法醫師、檢驗員相驗屍體後,應當場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經檢察官簽章後發給。 

 

科室概況
  • 法醫師2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