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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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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業務職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6
  • 資料點閱次數:2128

 

業務職掌
  • 本署自民國89年起設置檢察事務官,為檢察署之生力軍,設置檢察事務官之目的,在襄助檢察官執行職務,並減輕檢察官之工作負擔,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規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60條(即偵查、公訴等)所定之職權。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數年來,檢察事務官擔任檢察官偵查之輔助人力,已逐漸建立其應有之角色及定位,未來亦將不斷精進,提昇偵查效率,發揮打擊犯罪之功能。

 

科室概況

一、人力狀況:目前檢察事務官室設有

      • 組長2人
      • 檢察事務官16人,其中具備財經、電子、營繕工程專長者各有1人。

二、 業務內容:

  1. 目前主要辦理一般告訴、告發、檢舉等案件之初步偵查工作,及前開依法院組織法所規定,由檢察官指揮辦理之各項業務。又肅貪工作為當前重點工作之一,故本署正逐步將檢察事務官之人力朝偵辦重大貪瀆案件之方向作修正,由檢察事務官經檢察官授權之下,負責指揮司法警察蒐證、發動搜索等偵查作為,俾強化肅貪防弊之效能。
  2. 另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辦理犯罪被害人之補償金申請和對加害人求償之業務。即因犯罪行為被害之被害人或其家屬,依法得向本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申請補償,被害人提出申請後,由本署檢察事務官做初步審查,並擬具決定書提交犯罪被害人審議委員會開會審議。如審議委員會決定補償並將補償金交予申請人之後,再由檢察事務官對犯罪之加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加害人給付本署所支付予申請人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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