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自民國89年起設置檢察事務官,為檢察署之生力軍,設置檢察事務官之目的,在襄助檢察官執行職務,並減輕檢察官之工作負擔,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規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60條(即偵查、公訴等)所定之職權。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數年來,檢察事務官擔任檢察官偵查之輔助人力,已逐漸建立其應有之角色及定位,未來亦將不斷精進,提昇偵查效率,發揮打擊犯罪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