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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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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業務職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6
  • 資料點閱次數:1587

 

 

業務職掌
  • 依據法務部主管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14條,檢察長業務職掌如下:
    1. 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
    2. 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書類之核定。
    3. 重要行政文稿之核判。
    4.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分組辦事及一般人員配置之核定。
    5. 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6. 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7. 所屬職員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之擬議或核定。
    8. 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9. 律師懲戒之移付。
    10.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業務之聯繫。
    11. 有關觀護業務之督導考核。
    12. 檢察官協助國家賠償事件之督導考核。
    13. 鄉鎮市調解業務之督導考核。
    14. 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之監督。
    15. 其他有關檢察及行政事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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