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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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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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制度及觀護業務簡介
觀護制度係對於犯罪行為人或有犯罪之虞者所實施之一種社會性處遇,其執行方法乃不拘束受保護管束人之身體自由,而責由專職觀護人負責輔導與矯治,使其適應社會生活,不再以犯罪為目的。故預防受保護管束期間再犯罪,為觀護人責無旁貸之工作。於輔導過程中,如何強化受保護管束人之支持系統,從旁以親情、友情力量以鼓勵、支持,使其發揮功能,達到不再犯罪之目的,為觀護工作之重要課題。
我國成人觀護制度之建立,係於民國69年7月1日審檢分隸時,前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並增設保護司,掌理保護業務執行之指導、監督等事項。兒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條第2項亦配合修正為:「法務部得於地方檢察署置觀護人,專司由檢察官執行的保護管束事務。」是法務部乃據以於民國71年成立觀護制度。
本署觀護人室主要負責之業務即為成年之保護管束案件、緩起訴社區處遇案件、刑法修正後之緩刑社區處遇案件、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及其他司法保護範疇之相關業務,有關觀護業務執行對象及工作內容詳述如下:
一、本署觀護人之職掌
(一)本署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之對象有三:
- 假釋出獄,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
- 受緩刑之宣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者
- 按其情形以保護管束代監護、禁戒處分者
(二)本署觀護人執行緩起訴被告義務勞務、易服社會勞動
二、本署觀護工作內涵
(一)監督面
- 訪視與約談受保護管束人
- 毒品犯加強驗尿
- 核心個案「密集觀護」及「複數監督」--對於經評估須要高度監管對象的專案
- 性罪犯社區監控必要時輔以科技設備監控及測謊
- 督導緩起訴/附條件緩刑被告履行義務勞務或檢察官命令
- 推動易服社會勞動
(二)輔導面
- 辦理就業、就學、就醫、就養輔導與協助
- 個案深度訪談
- 毒品犯轉介戒癮治療
- 團體諮商治療--深化專業輔導專案
(三)其他司法保護業務
- 法治教育
- 犯罪預防宣導
- 社區生活營
- 暑期預防兒童少年犯罪方案
- 榮譽觀護人遴聘、訓練及考核
- 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