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事案件之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之規定,必須於裁判確定後,由檢察官依法指揮執行,以發揮國家刑罰權之作用。若犯罪情節輕微,而受短期自由刑之宣告,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就其身體、教育、職業、家庭情況,採從寬審核。
辦理刑事案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