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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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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執行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19
  • 資料點閱次數:2286

行刑事案件之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之規定,必須於裁判確定後,由檢察官依法指揮執行,以發揮國家刑罰權之作用。
若犯罪情節輕微,而受短期自由刑之宣告,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就其身體、教育、職業、家庭情況,採從寬審核。

主刑

 

從刑

保安處分

其他

 

 

 辦理刑事案件執行

執行科插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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