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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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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問答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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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冤獄賠償法於100年7月6日修正公布為「刑事補償法」,其修法背景為何?

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5項、第14條第6項規定,受非法拘禁或因誤審定罪而受刑罰之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該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依98年4月22日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又司法院99年1月29日公布釋字第670號解釋明示,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者不得請求賠償部分,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而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有違,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司法院因此通盤檢討現行冤獄賠償法制,擬具「冤獄賠償法修正草案」,全文計41條,送請立法院審議,於100年6月13日完成三讀,7月6日經總統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8681號令公布,定於100年9月1日施行。

 

二、冤獄賠償法的法律名稱為何要修正為刑事補償法?

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理由書闡明:「本法所定國家責任,係國家因實現刑罰權或為實施教化、矯治之公共利益,對特定人民為羈押、收容、留置、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致其憲法保障之自由權利,受有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限制,構成其個人之特別犧牲時,依法律之規定,以金錢予以填補之『刑事補償』,因此,並非以行使公權力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之不法侵害行為為要件」之意旨。而原有「冤獄」一詞易使人誤解本法所定補償係以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所致者要件,並斟酌本法所規範者,係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且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或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犯情形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係屬最廣義之刑事暨保安程序之一環,爰修正法律名稱為「刑事補償法」。


三、刑事補償法得請求補償之事由,與冤獄賠償法所規定者有何不同?

依冤獄賠償法第1條規定,得請求賠償之事由,限於受不起訴處分、無罪或不受理判決、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及撤銷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而依刑事補償法第1條及第2條規定,得請求補償之事由,有下列五種情形:

(一)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證明無追訴處罰或保安處分之原因者:

  1. 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款)。
  2. 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2款)。
  3. 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3款)。
  4. 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4款)。

(二)受害人證明無追訴、處罰或保護處分之原因者:

  1. 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以外之事由,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刑事補償法第2條第1款)。
  2. 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如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刑事補償法第2條第2款)。
  3. 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刑事補償法第2條第3款)。
  4. 因死亡或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事由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刑事補償法第2條第6款)。

(三)人身自由受拘束之期間,逾確定終局裁判所定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者:

  1. 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5款)。
  2. 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逾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確定判決所定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6款)。

(四)違反一事不兩罰之重複追訴,而未折抵前案裁判所定刑罰者:

  1. 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而經不起訴處分、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刑事補償法第2條第4款)。
  2. 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刑事補償法第2條第5款)。

(五)非依法律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7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2/work02-60.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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