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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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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1月18日上午10時拍賣刑事扣押車輛公告(105年度變價字第2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03
  • 資料點閱次數:1378

公告事項:
一、拍賣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上午10時。
二、拍賣地點:嘉義市東區新生路302巷38號本署大型贓物庫。 google地圖
三、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為犯罪所用之物,屬得沒收之物,
    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經被告請求,由本署
    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
    之規定進行拍賣,賣得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拍賣物品:車牌號碼9516-KZ號車輛1部(照片(pdf檔案))
1、廠牌:國瑞。
2、顏色:車頂銀。
3、車種:自用小貨車。
4、車身式樣:廂式。
5、出廠年月:西元2000年9月。
6、排汽量(cc):2438。
7、品質:
    於105年12月20日檢視時該車輛無法發動,外觀維護情
    形欠佳,烤漆有部分明顯刮擦痕跡;目視車身鈑件、
    底盤外觀有碰撞痕跡。
8、動產擔保:查無設定動產擔保。
9、稅費及違規罰鍰: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105年12月20日中監車字第105028363號函復結果,車
    牌號碼9516-KZ號車輛無欠稅罰鍰。
五、觀覽拍賣物之日期及處所:
106年1月18日上午9時起至10時止,在嘉義市東區新生路
302巷38號旁本署大型贓物庫。
六、拍賣方式:
(一)凡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
(二)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拍賣以超過拍賣底價,現場出價最高,經當場公開呼叫三
        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現場所出價款未達拍賣
        底價者,得不予拍定。但經檢察官當場同意減價者,得續
        行拍賣程序,減價次數以2次為限。
(四)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支付本署
        拍賣價金;支付本署之拍賣價金得以現金、銀行業之本行
        支票支付。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
        ,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五)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價金直接點交本署人員後,再
        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
(六)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後,即由拍定人現場自行取走
        拍定標的物,本署不負保管責任。如無法當日取走標的物
        ,本署將酌收場地使用費用。
(七)本件拍賣拍定後,本署將發函監理單位解除車輛禁止異動
        處分,拍定人仍須自行前往監理單位辦理相關過戶登記,
        如該部車輛有積欠牌照稅、燃料費及交通違規罰鍰等,拍
        定人須先繳清始得辦理過戶登記,本署不予代辦車輛過戶
        作業。
(八)本件拍賣車輛並無鑑定服務費用,惟拍賣車輛屆時若需拖
        吊進場,相關拖吊作業費用將先由本署暫墊付,拍定人於
        繳納拍定價金時,另需支付本項拖吊作業費用。
(九)拍賣底價:新臺幣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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