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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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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經判決確定之111年毒保字第56號扣案之大麻煙油(檢驗結果為四氫大麻酚)各23個、3個、35個、54個及9個,毛重各為642.85公克、69.3公克、1555.75公克、2224.8公克及100.15公克,經公告後10日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依法銷燬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09
  • 資料點閱次數:38

依據:依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 保管年度字號:111年毒保字第56號。
   二、 判決確定日期:114年1月2日。
   三、 扣押物品項、數量、單位:扣案之大麻煙油(檢驗結果為四氫大麻酚)各23個、3個、35個、54個及9個,毛重各為642.85公克、69.3公克、1555.75公克、2224.8公克及100.1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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