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經判決確定之114年安保字第14號扣案之愷他命2包,檢驗後淨重為1494.71公克,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240.70公克,經公告後10日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依法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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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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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依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 保管年度字號:114年安保字第14號。
二、 判決確定日期:113年12月31日。
三、 扣押物品項、數量、單位:扣案之愷他命2包,檢驗後淨重為1494.71公克,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240.70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