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式司法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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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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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麼是「修復式司法」?
A:簡單來說,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是讓與犯罪有關的當事人(加害人被害人)聚在一起,說出自己感受,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並共同處理犯罪後果的過程。
Q:修復式司法和現行刑事司法有什麼不同?
A:現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偏重在懲罰,聚焦於犯罪行為人、法律的適用及應給的刑罰。加害人雖然受到國家的制裁,但刑罰本身,有時無法直接彌補被害人所受的損害與傷痛,因此被害人往往仍然覺得司法不公。加害人入監服刑後,往往認為自己已受到懲罰,就不在乎對被害人的賠償責任。
修復式司法則是用一個新鏡頭來看犯罪, 是以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為核心,希望在犯罪發生後,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復原破裂的關係,在尋求真相、尊重、撫慰、負責中實現正義。
Q:修復式司法有法律依據嗎?
A:109年1月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檢察官、法官得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刑事訴訟法§248-2、§271-4);目前全國各地檢署已全面推動修復式司法方案。
Q:參加修復式司法方案,有什麼好處?
A:
(一)「被害人」可以直接向加害人說出自己的感受與影響,解開自己對犯罪事件的疑惑和恐懼,並且可以當面接受道歉,協商補償問題。
(二)「加害人」則可以經由面對面的會談,向被害人說明當初犯罪的原因、犯後的心情,更重要的是,有機會表達歉意、尋求諒解,向被害人提出如何補償,讓自己勇於負責
Q: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適用修復方案嗎?
A:基本上,兒虐及無被害者之案件並不適用;其中重大暴力犯罪須由被害人一方主動發起,而家庭暴力案件應經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主要適用在三年以下徒刑二審定讞的輕罪,例如竊盜、傷害、侵占、詐欺恐嚇等案件,但其他案件如經評估適宜也可適用,詳情請洽各地檢署。
Q:當事人要怎樣參加修復方案?
A:案件偵查過程中,有意願參與修復的加害人或被害人可自行向各地檢署申請;或檢察官認為有符合修復方案者,在徵詢雙方意願後,也可以轉介或告知雙方提出申請。
Q:修復程序如何進行?
A:由中立的修復促進者來進行。修復促進者通常具備法律、心理、諮商輔導及社會工作等背景,並接受完整訓練。修復促進者會分別與加害人、被害人聯繫及見面,協助雙方在會談前有充分的準備,在雙方見面對話時,扮演讓雙方都能放心說話的主持人角色。
Q:我的個人資料會被加害人知道嗎?
A:絕對不會!修復促進者對於兩方的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的責任,請放心!
Q:對話在哪裡進行?是否安全?
A:地點會安排在和善安全、平等及不受干擾的環境來進行對話,基本上會將場地安排在地檢署內,盡量讓雙方都能感到安心的地方。
Q:如果半途改變主意,可以停止嗎?
A:當然可以。「對話」一定是在雙方都有意願參加的前提下進行,任何一方不想繼續時,都可以隨時終止或結束。
Q:加害人和被害人常是情緒對立、利益衝突,有可能坐下來談嗎?
A:修復方案的發動,最重要的前提要件是當事人的自願參與,如果有任何一方不願意,就不會開始,過程中也可隨時表示不再繼續下去。
Q:會要求加害人說道歉或要被害人原諒嗎?
A:不會,修復式司法強調關係的修復,經由程序進行,加害人會真心道歉或被害人選擇原諒,都是自然發生的結果,修復促進者不會強迫加害人道歉或要被害人原諒。
Q:加害人不遵守會談協議時,應如何處理?
A:請與修復式司法個管員聯繫。個管員會與加害人聯繫,探詢不遵守約定的原因,鼓勵其努力履行,並將追蹤結果回覆轉介單位(如地檢署)做後續處理。
Q:參加修復式司法需要費用嗎?
A:完全不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