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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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沿革:
長期以來犯罪被害人的心聲與困境,在傳統法律制度下,因缺乏系統化、制度化的設計,保護措施不足,得不到應有的尊重與周全照顧,衍生社會問題層出不窮。我國當前刑事政策重視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因而訂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並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奉總統令公布施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亦奉法務部分別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發布施行。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9條規定:
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 法務部許可,其組織工作項目及管理辦法,除本法規定者外,由章程定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 法務部、內政部編列預算。
二、 私人或團體捐贈。
三、 基金孳息級財產運用收益之收入。
四、 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