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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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服務項目: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1)安置收容:
對遭受侵害或發生重大變故致無家可歸而需緊急安置收容者,協助安排轉介安置於政府、社會福利機構等設置的收容場所,或其它適當之場所。
(2)醫療服務:
因他人犯罪行為致生理、心理遭受創傷者,協助或轉介公私立醫療院所治療復建或相關醫療服務。(醫療補助金最高7萬元)
(3)法律協助:
提供應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案件之民事求償及刑事偵查、審判中、審判後等相關法律問題諮詢與協助事項。
(4)申請補償:
協助應受保護人依法向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暫時補償金及其相關事項。
(5)社會救助:
應受保護人因家境貧困致無法生活者,協助向社政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申請急難救助事宜。
(6)調查協助:
為確保受保護人受償權益,協助洽請相關機關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財產狀況。
(7)安全保護:
受保護人有更受迫害之虞者,協助協調警察機關等單位實施適當保護措施。
(8)心理輔導:
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案件致心理遭受創傷者,協助作心理調適治療。
(9)生活重建:
以輔導就學、就業、技藝訓練、生涯規劃及心理輔導方式,及提供相關資訊、資源、轉介服務等,協助受保護人重建其生活。(助學金:2仟~6仟;生活補助金。)
(10)信託管理:
應受保護人如係未成年人,不適於管理其受補償金額時,得依法於成年前信託管理,並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給生活費用,以保障其權益。
(11)緊急資助:
應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案件致生活頓陷困境情況緊急者,提供急難救助及協助尋求救助,以解決燃眉之急及短期經濟困難。(資助金額每人每月6仟元,最多以支給3個月為限)
(12)出具保證書:
應受保護人向加害人起訴請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之損害賠償時,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依法申請出具保證書代之。
(13)訪視慰問:
為瞭解應受保護人困境,提供協助及安撫其心理,以主動訪視慰問等方式,關懷應受保護人,開發案源。並得酌情發給慰問金或慰問品,每人最高5仟元,每戶最高3萬元,或等值物品,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