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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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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室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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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法醫師業務,依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57條之規定,法醫師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命,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鑑定等事項。

一、相驗業務

相驗,即藉由檢視屍體,研判死者的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並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提供家屬辦理後事。目前台灣相驗可分為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兩種模式:

  1. 行政相驗:適用對象為自然死亡或疾病死亡之死者,死者家屬可向當地衛生所申請,與衛生所醫師約定時間前往屍體停放地點進行相驗,並開立證明書。行政相驗需掛號費5元、行政相驗費600元(含3張死亡證明書)、加開證明書每張5元。
  2. 司法相驗:適用對象為意外死亡、自殺、他殺、死亡方式不明之死者,死者家屬可向當地派出所申請相驗,需製作筆錄後,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與法醫師前往屍體停放地點進行相驗,並於相驗後在現場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司法相驗開立證明書,目前不需收取任何費用。

二、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比較

相驗種類 死亡方式 受理機關 證明書開立者 費用
行政相驗 自然死、疾病死 當地衛生所 醫師

掛號費5元

行政相驗費600元(含3張死亡證明書),第四張以上證明書每張5元

司法相驗 意外死、自殺、他殺、死亡方式不明尚待調查 當地派出所 檢察官與法醫師/檢驗員/醫師 免費

三、解剖業務

在相驗過程中檢視屍體無法判定死者之死亡原因或死亡方式時,必須進一步藉由檢驗屍體內部器官、進行檢體化驗等方式,判斷確切死亡方式與死亡原因。
由於解剖過程中採檢之檢體需要檢驗時間與解剖報告書製作,一般需要鑑定時間為3個月,並另行簽發註明死因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提供家屬使用。屍體解剖完畢當日,本署會立即開立註明解剖鑑定中之相驗屍體證明書,讓家屬可以先處理遺體殮葬。

 

四、相驗屍體證明書製作

本署於相驗完畢後,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10張。相驗屍體證明書等同於死亡證明書,可以用於死者遺體斂葬、向戶政機關辦理死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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