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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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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問答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20
  • 資料點閱次數:6210

種類

項目及最高金額

補償對象

遺屬補償金

1.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總額,最高金額不得逾新台幣(以下同)40 萬元。

因他人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由遺屬依法定順序(1.父母、配偶及子女、2.祖父母、3.孫子女、4.兄弟姊妹)申請。順序在後的遺屬,應於無順序在先的遺屬,或順序在先的遺屬均拋棄其權利時,才得申請;而且申請人為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時,須於被害人生前,即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方可申請。

2.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總額,最高金額不得逾30 萬元。

3.因被害人死亡至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100 萬元。

4.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台幣40萬元。〈限事發於98.8.1以後的被害案件〉

重傷補償金 1.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總額,最高金額不得逾40萬元。 因他人犯罪而受重傷的被害人本人,如果本人不便或仍在就醫無法親自提出申請時,可以由代理人、最近親屬、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本會代為申請。
2.受重傷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100萬元。
3.因被害人重傷致心靈遭受痛苦之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40萬元。〈限事發於98.8.1以後的被害案件〉

性侵害補償金

1.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總額,最高金額不得逾40萬元。

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限事發於98.8.1以後的被害案件〉

2.受性侵害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100萬元。

3.因被害人被害致心靈遭受痛苦之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40萬元。

Q1:我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什麼時候開始施行?

A1:從8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Q2: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適用於所有的犯罪被害案件嗎?
A2:不,只適用於因他人犯罪而被害死 亡或受重傷的被害人。在民國98年8月1日擴大保護業務後,也適用於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以及家庭暴力與人口販運行為等被害人、兒童與青少年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與外國籍配偶或勞工等被害人納入本法保護範圍。 


 

Q3:犯罪被害補償金有幾種?
A3:有三種,一是遺屬補償金,一是重傷補償金以及性侵害補償金。


 

Q4:那些被害人可以申請遺屬補償金?
A4:因他人犯罪而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的遺屬,如阿甘的爸爸車禍不幸死了,阿甘、阿甘的媽媽、兄弟姐妹都可以提出申請。


 

Q5:前述車禍的例子,阿公可以申請嗎?
A5:不行,因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第一順序是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順序是祖父母,第三順序是孫子女,第四順序是兄弟姐妹,順序在先者優先,阿甘、阿甘的媽媽、兄弟姐妹是第一順序,所以,阿甘的阿公不能申請。


 

Q6:哪些人可以申請重傷補償金?
A6:因他人犯罪而受傷的被害人本人,如果本人行動不便或仍在就醫當中,無法親自提出申請時,可以由他的家人代為提出申請。


 

Q7:要向哪個單位申請呢?
A7:犯罪地的地檢署補償金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或由該地區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代為提出申請。


 

Q8:遺囑補償金有多少?
A8:最高補償金醫療費四十萬元、喪葬費三十萬元、法定扶養費一百萬元、精神補償金四十萬元。


 

Q9:重傷補償金有多少?
A9:最高補償醫療費四十萬元、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一百萬元、精神補償金四十萬元。


 

Q10:有沒有不予補償的情形?
A10:有,遺屬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還有如(1)被害人駕車逆向行駛或闖紅燈,發生車禍死亡,被害人就被害之發生有可歸責之事由;或(2) 若因故意或過失致被害人、或先順序、同順序之遺屬死亡者,不在保護範圍。依ㄧ般社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如先生殺死太太,先生或子女是遺囑而申請補償,地檢署補償審議委員會就可以決定全部不予補償,或ㄧ部份不予補償。


 

Q11:申請補償金,有沒有會被減除的情形?
A11:有,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檢文字第10310000110號函示:

一、扣除部份:不論係商業或社會保險,因被害人受重傷或死亡所為給付,除強制汽車責任險外,均不得扣減。
二、殯葬費用部分:
(一)申請逾20萬元,應檢具憑證供審議委員會依各地檢署報部備查之「犯罪被害補償事件殯葬費項目金額參考表」逐項審核,並依審查結果覈實補償。
(二)申請如未達20萬元而又檢具憑證時,代為填寫申請表格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犯保)同仁應告知上開但書規定,即不提出憑證,逕為20萬元以內殯葬補償金之申請,但應告知妥善保存憑證,以備地檢署日後對加害人或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人求償時,提出於民事法院之用。但若申請人就20萬元以內之請求仍堅持提出憑證時,應告知審議委員會會依「犯罪被害補償事件殯葬費項目金額參考」逐項審查,日後支付之金額可能會低於提出之憑證所載金額。

 

Q12:為什麼叫做「補償金」,而不叫做「賠償金」?
A12:因為犯罪行為致被害人死亡,就是侵害他人的性命,是侵權行為的一種,依民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行為人是真正要負損害賠償的人,國家只有在行為人還沒有賠償之前,先行「補償」,之後,還會向行為人或其他負賠償之人求償。


 

Q13:申請補償有沒有時間的限制?
A13:有。一是從知有犯罪被害時起二年內沒有提出申請,就不能再申請;一是從犯罪被害發生時起超過五年,也不能再申請。如90年4月車禍死亡,也知肇事者是張三,一直拖到92年五月,才提出申請。就會被駁回了。如果肇事者逃逸,而不知道肇事者是誰,又沒有申請補償,直到96年1月才提出申請,也會被駁回。


 

Q14:肇事逃逸,不知誰是肇事者時,是不是也可以申請補償?
A14:可以。


 

Q15:申請補償最高一百四十萬元,為什麼後來才補償一百萬元呢?
A15:因為地檢署審議委員會審議時,會考量所有相關的因素,不必要的費用就會被扣除,如送葬的陣頭,不是必要的費用,可能會被扣除;受重傷後滋補身體的費用,如果不是必要的,也會被扣除。


 

Q16:可以用口頭申請補償金嗎?
A16:不可以。一定要用書面,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各地都設有分會,專任人員都會提供協助填寫申請書。


 

Q17:提出申請後,萬一急著用錢,補償金又還沒有撥下來,怎麼辦?
A17:可以申請先發給暫時補償金,但金額不得超過四十萬元。


 

Q18:性侵害的被害人得了憂鬱症,可以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請求協助嗎?
A18:可以。因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新法於98年8月1日正式施行後,除將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納入補償金及保護對象外,又將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被害人、兒童或少年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籍之配偶或勞工等犯罪被害人列為保護措施協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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