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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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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4月23日 嘉義地檢署「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執行成果發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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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4月23日 嘉義地檢署「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執行成果發表


一、緣起
  民國98年1月21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刑法第41條條文,自同年9月1日施行,以社區服務代替短期自由刑及罰金刑,正式啟動我國「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的執行,具體實現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為我國刑事政策之重要變革。

二、定義及勞動類型
  社會勞動係以提供無酬的勞動服務,作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之一種替代措施,屬於刑罰的一種易刑處分,具有處罰性質。
  社會勞動提供之勞動服務內容包括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無酬且符合公共利益之勞動或服務。

三、執行現況
  本署現遴聘有34個機構協助社會勞動業務,執行成果十分豐碩,這一年多來不僅運用社會勞動人力協助轄區各鄉鎮市區環境、公園之清潔及資源環保回收工作,期間更投入「莫拉克風災」竹崎鄉親水公園、東石鄉吊蚵場、「凡那比風災」嘉義公園災後環境重整工作、新港生命紀念館旁土地之整理…等具有公益性專案,讓輕微犯罪者以實際的勞動行為,創造有形又富含公益的產值來回饋鄉里。
  自98年9月起迄今(100年3月28日)本署共核准社會勞動案951件,提供勞動服務已達22萬3千951個小時,若以基本工資(99年度)每小時95元計算,至少創造了新臺幣2,127萬5,345元的產值;另外從受刑人矯正費用每人每月約1萬3,389元來計,亦為國庫節省約1,665萬矯正經費。

四、結語
  本署推動「易服社會勞動」政策秉持照顧弱勢、服務鄉里、回饋社會的精神,一方面讓輕罪的社會勞動人不因入監服刑而被標籤,另一方面藉由社會勞動提供無償的服務來回饋社會,共同創造政府、社會、社會勞動人三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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