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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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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籌劃社會勞務,配合政策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2
  • 資料點閱次數:1823

配合法務部研擬修正刑法第41條條文,增訂社會勞動作為短期自由刑之易刑處分,以避免受刑人入監中斷學業與家庭關係,並舒緩監獄擁擠問題、節省矯正費用、減少國庫財政負擔等,本署積極籌劃靈活運用分期繳納罰金制度,給予無資力易科罰金之受刑人不逾6個月之緩衝期,以供其籌措應繳納之金額,並加強緩起訴處分中「社區處遇」之運用,研議將社區勞務納為刑罰種類或易科罰金之易刑處分,使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宣告之人可以不必入獄執行,不必中斷工作,同時提供無償勞動補償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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